第六章 犯規
第 36 條 技術犯規
36.1 行為規定
36.1.1 比賽的正當行為要求雙方球隊的隊員和球隊席人員與裁判員、記錄臺人員以及技術代表(如到場)有完美和真誠的合作。
36.1.2 每支球隊應盡最大的努力去獲得勝利,但勝利的取得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的要求。
36.1.3 任何故意的或再三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規則的精神,應被以為是一次技術犯規。
36.1.4 裁判員可以通過警告或甚至寬容那些明顯是無意的,并不直接影響比賽的、輕微的違犯來預防技術犯規的發生,除非在警告后又重復出現同樣的違犯。
36.1.5 如果在球成活球后發現了一次技術犯規,比賽應停止并登記一起技術犯規。應將技術犯規視同發生在它被登記的時候一樣來執行罰則。在犯規與比賽停止之間的間隔內無論發生了什么都應保持有效。
36.2 定義
36.2.1 技術犯規是沒有身體接觸的犯規,行為種類包括但不限于:
·無視裁判員的警告。
·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臺人員、對方隊或允許坐在球隊席的人員討論和/或交流中沒有禮貌。
·使用很可能冒犯或煽動觀眾的粗話或手勢。
·戲弄或嘲諷對方隊員。
·在對方隊員的眼睛附近揮手或保持不動妨礙其視覺。
·過分揮肘。
·在球穿過球籃之后故意地觸及球,阻礙迅速地擲球入界或罰球以延誤比賽。
·“偽造”被犯規。
·懸吊在籃圈上,致使隊員的重量由籃圈支撐,除非扣籃后,隊員瞬間地抓住籃圈,或者,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他正試圖防止自己受傷或使另一名隊員受傷。
·在最后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防守隊員干涉得分,應判給進攻隊得 1分,隨后執行登記在該防守隊員名下的技術犯規罰則。
36.2.2 球隊席人員的技術犯規是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臺人員或對方隊員交流中沒有禮貌或無禮地觸碰他們的犯規;或是一次程序上的或管理性質的違犯。
36.2.3 當一名隊員被登記 2次技術犯規,或 2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 1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和 1次技術犯規時,應該取消他本場剩余比賽的資格。
36.2.4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應取消主教練本場剩余比賽的資格:
·由于自身違反體育運動精神行為的結果而被登記了2次技術犯規(“C”)時。
·由于其他球隊席人員的違反體育運動精神的行為而被登記了3次技術犯規(三次全部登記為“B”,或其中一次是“C”)。
36.2.5 如果一名隊員或教練員在第 36.2.3條和第 36.2.4條情況下被取消比賽資格,應只處罰技術犯規的罰則,不追加取消比賽資格的罰則。
36.3 罰則
36.3.1 如果:
·判罰隊員技術犯規,應作為隊員的犯規登記在該名隊員名下,并計入全隊犯規中。
·判罰球隊席人員技術犯規,應登記在主教練名下,并不計入全隊犯規次數中。
36.3.2 應判給對方隊員 1次罰球,并隨后:
·應立即執行罰球。罰球后,由宣判技術犯規時,控制球隊或擁有球權隊在比賽停止時距離球最近的地點執行擲球入界。
·也應立即執行罰球,不管是否有其他犯規帶來的罰則的先后順序,也不管這些罰則是否已經開始執行。技術犯規的罰球后,由宣判技術犯規時,控制球隊或擁有球權隊在最靠近比賽被技術犯規的罰則中斷時的最近地點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一次有效得分或最后一次罰球得分,應在端線后任意地點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既沒有球隊控制球,也沒有球隊擁有球權,這是一起跳球情況。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 1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