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 8 條 比賽時間、比分相等和決勝期
8.1 比賽應由 4節組成,每節 10分鐘。
8.2 在預定的比賽開始之前,應有 20分鐘的比賽休息期間。
8.3 在第 1節和第 2節(上半時)之間,第 3節和第 4節(下半時)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期之前應有 2分鐘的比賽休息期間。
8.4 兩個半時之間的比賽休息期間應是 15分鐘。
8.5 一次比賽休息期間開始于:
·預定的比賽開始之前 20分鐘;
·結束某節的比賽計時鐘信號響時。
8.6 一次比賽休息期間結束于:
·第 1節的開始,在跳球中,當球離開主裁判員拋球的手時。
·所有其他節開始,當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球時。
8.7 如果第 4節比賽時間結束時比分相等,比賽有必要再繼續一個或幾個5分鐘的決勝期來打破平局。
對于主客場總得分制的系列比賽,如果在第2場比賽結束時,兩隊兩場比賽得分的總和相等,比賽有必要再繼續一個或幾個 5分鐘的決勝期來打破平局。
8.8 如果結束該節比賽的計時鐘信號響時,或恰好之前發生了犯規,在該節結束之后應執行最后的罰球。
8.9 如果作為此罰球的結果需要一個決勝期,那么,在該節比賽時間結束后發生的所有犯規,應被視為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在決勝期開始之前應執行罰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