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教練員:職責和權力
7.1 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 40 分鐘,每位教練員或他的代表應將該場比賽中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的姓名和相應的號碼以及球隊的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名單交給記錄員。所有在記錄表上填入姓名的球隊成員有權參加比賽,即使他們在比賽開始后才到達。
7.2 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 10 分鐘,每位教練員應以在記錄表上簽字來確認已填入的他們球隊成員的姓名、相應號碼和教練員們的姓名。同時,他應指明比賽開始上場的 5名隊員。主隊/或“A”隊教練員應首先提供這個資料。
7.3 只允許球隊席人員坐在球隊席和停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
7.4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在比賽期間去記錄臺以獲得統計資料,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鐘停止時。
7.5 只允許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其中一人在比賽期間保持站立。在比賽期間,他們可與隊員們講話,只要他們停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助理教練員不得與裁判員講話。
7.6 如果有助理教練員,他的名字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不需要他簽字)。如果教練員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工作,他應承擔教練員的所有職責和權力。
7.7 當隊長離開比賽場地時,教練員應通知裁判員擔任場上隊長的隊員的號碼。
7.8 如果沒有教練員,或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并且記錄表內沒有填入助理教練員(或后者不能繼續工作),隊長應擔任隊員和教練員。
如果隊長必須離開比賽場地,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如果他在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后必須離開,或因為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替換他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7.9 在規則沒有限定罰球隊員的所有情況中,教練員應指定本隊的罰球隊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