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球 隊
第 4 條 球隊
4.1 定義
4.1.1 當一名球隊成員按照競賽組織部門的規程(包括年齡限制)已被批準為某隊參賽時,他是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4.1.2 當一名球隊成員的姓名在比賽開始前已被登記在記錄表上,井且他既沒有被取消比賽資格,又沒有發生5次犯規,是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4.1.3 在比賽時間內,一名球隊成員:
·當他在比賽場地上,并且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隊員。
·當他未在比賽場地上,但他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替補隊員。
·當他已發生5次犯規,并且不再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出局的隊員。
4.1.4 在比賽休息期間,所有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被認為是隊員。
4.2 規定
4.2.1 每個隊應按下列要求組成:
·不超過 12名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包括一名隊長。
·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有一名助理教練員。
·最多7名有專門職責的隨隊人員可坐在球隊席上,如球隊管理、醫生、理療師、統計員、翻譯等。
4.2.2 在比賽時間內,每隊應有5名隊員在場上并可被替換。
4.2.3 一名替補隊員成為隊員和一名隊員成為替補隊員:
·當裁判員招呼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時。
·在暫停或比賽休息期間,一名替補隊員向記錄員請求替換時。
4.3 服裝
4.3.1 球隊成員的著裝應符合下述要求:
·背心前后的主色相同。如果上衣帶有袖子,袖子不能超過肘部。不允許穿著長袖上衣。
所有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他們的比賽短褲內。允許穿著連體的服裝。
·短褲前后的主色應與上衣相同。短褲的長度不能超過膝蓋。
·球隊所有隊員穿著主色相同的短襪。襪子必須是可見的。
4.3.2 每一球隊成員應穿前后有號碼的背心,其清楚的單色號碼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碼應清晰可見,并且:
·后背的號碼應至少高20厘米。
·前胸的號碼應至少高10厘米。
·號碼應至少寬2厘米。
·球隊應使用 0、00和從 1至 99的號碼。
·同隊隊員不應佩戴相同的號碼。
·任何廣告或標識離號碼應至少 5厘米。
4.3.3 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背心,并且:
·競賽日程表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A隊)應穿淺色背心(最好白色)。
·競賽日程表中隊名列后的隊(客隊/B隊)應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2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背心的顏色。
4.4 其他裝備
4.4.1 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比賽要求。任何被設計成增加隊員高度的或延伸范圍的,或用任何其他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4.4.2 隊員不應佩戴可能使其他隊員受傷的裝備(物品)。
·下列物品不允許: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護具、模件或保護套,它們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其他堅硬的物質制造,即使表面有軟的包扎。
——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物品(指甲必須剪短)。
——頭飾、頭發飾物和珠寶飾物。
·下列物品是允許的: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制作材料被充分地包裹了。
——黑色、白色或與背心相同主色的彈力護臂,但同隊隊員必須穿著相同顏色。
——黑色、白色或與短褲相同主色的彈力護腿,但同隊隊員必須穿著相同顏色。
——黑色、白色或與背心相同主色的頭飾,但同隊隊員必須穿著相同顏色。頭飾不能完全或部分覆蓋臉部的任何部分(眼睛、鼻子、嘴等),且對佩戴它的球員和/或其他球員都不構成危險。頭飾不應具有圍繞面部和/或頸部打開或關閉的元素,且在它的表面不應有任何突出部分。
——被適當包扎的膝關節保護架。
——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制成。
——無色透明的牙套。
——不會對其他隊員造成危險的眼鏡。
——黑色、白色或與背心相同主色,最寬 10厘米,紡織材料制成的腕帶,但同隊隊員必須穿著相同顏色。
——黑色、白色或與背心相同主色,用于手臂、肩膀及腿部等處的 運動貼布,但同隊隊員必須穿著相同顏色。
——黑色、白色或透明顏色的踝關節保護架,但同隊隊員必須穿著相同顏色。
4.4.3 球鞋可以由任何顏色組成,但左、右兩腳必須相同。無閃爍的光源、反光材料和其他裝飾都是允許的。
4.4.4 比賽中,任何商業廣告、促銷產品或慈善團體的名稱、標記、徽標 或其他標識,包括上面提到的但不限于這些,都不允許顯示在隊員的 肢體上、頭發中或其他部位上。
4.4.5 本條款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他裝備.必須被國際籃聯技術委員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