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規則解釋 第9條 一節、決勝期或比賽的開始和結束
9-1 陳述:
在每隊有最少5名有資格參賽的隊員在場上并做好比賽準備之前,比賽不應開始。
9-2 舉例:
在下半時開始時,A隊因為隊員受傷、被取消比賽資格等原因,能上場的隊員不足5人。
解釋:
有至少5名球員上場比賽的職責僅在比賽開始時有效。A隊可以少于5名隊員繼續比賽。
9-3 舉例:
臨近比賽結束前A1被判個人第5次犯規離場,A隊因沒有有效的替補隊員而只能以4名隊員繼續比賽。因B隊已經領先15分以上,B隊主教練為表示公平比賽,希望也撤下1名隊員以4名隊員繼續比賽。
解釋:
B隊主教練以少于5名隊員參與比賽的請求應被拒絕。只要某隊有足夠的有效球員,場上應保持5名球員。
9-4 陳述:
第9條講明了球隊進攻的球籃和防守的球籃。如果由于混亂,任一節或任一決勝期比賽開始時,雙方球隊進攻/防守錯誤的球籃,此情況一經被發現就應立即被糾正,只要不置任一球隊于不利。比賽停止之前的任何得分、消耗的時間和登記的犯規等均保留有效。
9-5 舉例:
在比賽開始之后,裁判員發現雙方球隊是在錯誤的方向中比賽。
解釋:
只要沒有置任一球隊于不利,比賽應盡快停止。雙方球隊應交換球籃。比賽應從最靠近比賽被停止的地點鏡像對稱的對面位置重新開始。
9-6 陳述:
應在中圈跳球開始比賽。
9-7 舉例:
比賽開始前的休息期間,A1被判1次技術犯規,比賽開始前,B隊教練指定B6進行1次罰球,然而B6不是B隊的5名首發隊員之一。
解釋:
指定B隊的5名首發隊員之一執行這次不占位的罰球。比賽時間開始之前不能申請替換。
應在中圈跳球開始比賽。
9-8 舉例:
比賽開始前的休息期間,一名A隊隊員被指控對B隊隊員實施了違反體育運動精神的犯規。
解釋:
比賽開始前,該B隊隊員應執行2次罰球。
如果該B隊隊員確認是比賽開始時的5名首發隊員之一,他應留在比賽場地上。
如果該B隊隊員不是比賽開始時的5名首發隊員之一,他不應留在比賽場地上,并且他應被比賽開始時確認的5名B隊首發隊員之一換下。
應在中圈跳球開始比賽。
9-9 陳述:
如果在比賽前的比賽休息期間,一名被指定為 5 名首發的隊員不能或無資格開始比賽,他應被另一名(有資格參賽的)隊員替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方隊愿意,他們有權替換 1 名他們的首發隊員。
9-10 舉例:
在比賽前 7 分鐘的比賽休息期間,A1受傷了。A1是 A 隊的 5 名首發隊員之一。
解釋:
A1須被另一名 A 隊隊員替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 B 隊愿意,他們有權替換 1 名他們的首發隊員。
9-11 舉例:
在比賽前 4 分鐘的比賽休息期間,宣判了 A1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A1是 A 隊的 5 名‘首發’隊員之一。
解釋:
A1須被另一名 A 隊隊員替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 B 隊愿意,他們有權替換 1 名他們的‘首發’隊員。